繼承車輛過戶需要哪些手續
繼承所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但為了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可以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攜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去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繼承人首先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所有繼承人到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做公證時,你們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在公證處發表的聲明。
然后攜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去相關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提供的證件為: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原車行駛執照、車輛登記證書;
(三)填寫車輛變更登記表,重新確認車牌、登記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四)經交警部門簽注后換發新的行駛執照。
車輛繼承怎么能保留車牌
車輛繼承不能保留車牌。車輛繼承后,原車牌要收回,確定新的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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