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設定免費用電額度超出付費,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清潔費,打印文件需掃碼付錢……
(資料圖)
員工來上班,辦公費請分攤?
閱讀提示
企業轉嫁經營成本的行為頻頻被曝出,如讓員工支付電費、寬帶費、辦公場地租金等。法官及律師指出,此類行為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屬于克扣工資,勞動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注。
“賺的錢能不能平分”“這叫花自己的錢在公司上班”……不少網友對涉事公司這一行為直呼“太奇葩”。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等行為頻頻被曝出。“此類無法定事由扣除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實質是將經營成本、商業風險轉嫁給勞動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獲取權,是不合法的。”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法官陳帝遠如是說。
超額電費由勞動者分攤
2021年6月15日,陳超(化名)入職珠海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部主管。半年后,他郵寄出《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克扣工資,規章制度違法為由,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發多扣的工資。
雙方協商未果,陳超申請勞動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香洲區人民法院。
記者了解到,該科技公司《能源節約管理制度》規定,為了減少能源浪費,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電費由勞動者分攤。公司依據該制度每月從陳超工資中扣除了其應分攤的電費。內耗范圍包括水費、電費、辦公用品、醫療耗品等。
公司稱只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辦公場所的用電內耗,每月扣電費數額分別為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我沒有居住在辦公場所,公司每月扣電費不具有合法合理性。”陳超如是說。
對此,香洲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員工沒有發生于辦公場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下,公司將員工應發工資扣除辦公場所的電費,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也沒有法理依據,公司應將每月扣除的電費如數返還。另外,因公司在陳超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陳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判決該科技有限公司應向陳超支付工資差額 291.12元,支付經濟補償13442.35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