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調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看情況。
不給加班費給調休不一定合法,因為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如果能安排調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具體而言,只調休而不給加班費是否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定:
1、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時間不可以用調休處理,只能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調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該時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員工調休,用人單位也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1、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際中,很多人接受加班,但相比于調休,更愿意公司給加班費。因此,要是在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這種特殊的日子被安排了加班,但又不給加班費的,可以結合被公司克扣加班費的幾個一起加班的員工維權。
為什么沒人敢舉報加班公司?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愿意加班,就以勞動者不服從領導安排將其辭退,屬于一種違法辭退,可以協商要求支付雙倍辭職補償,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處理,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辭退情況來進行認定。
企業能否強迫勞動者加班
正常情況下,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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