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的區別是什么?
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的區別有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
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
彩禮一般如何認定?
彩禮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各地關于彩禮的習俗也不盡相同,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彩禮進行認定。
1:當地有無給付彩禮的習俗、當地確實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糾紛的前提,若當地沒有婚約彩禮的習俗存在,則不涉及給付與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要視其具體情況來確定屬于男女交往間給付財務糾紛來處理。
2:彩禮價值。按常理男女成婚是一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禮價值較大,價值較大的判斷應以當地生活水平、經濟狀況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正確認。
3;彩禮贈送方式,彩禮是民間習俗。贈送方式無書面約定,一般按照當地的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于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確認。
4:彩禮的贈送、接受主體。實踐中,彩禮贈送的主體一般為男方或男方近親屬,且借用男方個人或者家庭的名義。而且接受彩禮的主體則對應的是女方家庭或女方個人。
婚姻法對于男女雙方自行訂立婚約的行為雖然不與禁止,但不承認婚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法在辦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對方的財物,可以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雙方給付與接收聘金是有前提條件的,那么就是必須成就婚姻、因此聘金是附條件的贈與物、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如果行為人是按照習俗給付訂婚彩禮的,后一方解除婚約的,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同居時間較短的情況下。行為人有權請求悔婚方返還彩禮。